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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中共南昌工程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党校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的事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党校建设,推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中发[2008]13号)、《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意见》(中发[2015]35号)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共南昌工程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共南昌工程学院委员会党校(以下简称“党校”)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培训轮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以及其他先进分子,培养党的理论队伍,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阵地,是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以及其他先进分子加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  党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要求,坚持党校姓党的根本原则,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课,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党员队伍和身心素质全面发展的学生骨干队伍。

第四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是,培训轮训中层干部、科级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以及其他先进分子,举办各类专题研讨班、报告会,结合高等教育发展的实际,开展理论教育研究工作,完成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党委把党校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安排,每年至少研究一次党校工作,听取党校工作的汇报,指导党校的工作,党政负责同志定期到党校讲课、作报告或与学员座谈。

第六条  建立分党校体系。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建立分党校,分党校校长由党委(党总支)书记兼任,副校长由副书记兼任,分党校办公室设在学院党政办公室。

第七条  党校与分党校的工作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党校对各分党校的教学和其他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进行监督。

第八条  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制,校委会负责党校工作,委员由党委任命。党校校长由校党委副书记兼任,党校的日常工作由常务副校长主持。

第三章  教学工作

第九条  党校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做好培训需求调研,制定中层干部、科级干部、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书记和组织员、优秀人才等主体培训班的培训方案,对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要求、教学时间、以及阅读书目等做出具体规定;制定相应的考试、考查和考核标准;每期教学工作结束,及时做出总结。各分党校在培训之前要将教学计划和培训结束后的总结材料交党校。

第十条  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是党校教学的首要任务。坚持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作为理论教育中心内容,把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重中之重。强化党性教育,确保党性教育课程不低于总课时的20%。着力提高学员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进一步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对党和人民的忠诚。

第十一条  党校的教学形式要灵活多样,注重改革创新。可综合运用讲授式、案例式、体验式、慕课(MOOC)等教学方法,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线下学习与线上学习、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努力提高培训教育的科学性、思想性、实效性。

第四章  师资队伍

第十二条  师资队伍的建设是党校事业发展的关键。本着资源共享的原则,充分利用学校现有教师资源,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且相对稳定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党校为授课教师颁发聘书。

第十三条  党校教师应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善于总结实践经验、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胜任党校教学工作的能力,学风严谨,品德高尚,为人师表。

第十四条  党校成立“党的基本理论教育师资库”和“时政理论教育师资库”,师资库的教师要定期参加教研活动。党校从政治上、业务上、生活上关心党校教师,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排他们阅读有关文件,参加必要的进修、考察和学术交流活动,参加学校相关教学评比表彰活动。

第五章  学员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学员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要求做好学员管理,实现党校培养目标。

第十六条  进入党校学习者,不论职级高低,都必须以普通学员的身份遵守校规校纪,以高度的自觉性加强党性锻炼。党校加强对学员的考核、考察,切实纠正学习不认真和学风不正现象,学员在党校的表现是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学员可参加党校开展的评优活动,党校通过对优秀学员进行表彰,激励广大学员的学习积极性,促进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党校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以适应新时代党校培训工作的需要。要有适当的经费,保证教学、教师培训、购置图书资料、《党的基本理论知识》考试系统的更新维护以及其他日常活动经费的需要。各学院要对分党校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九条  党校要为授课教师提供必要的劳务报酬。授课教师的劳务报酬参照《南昌工程学院非职务性劳务费和特殊加班费发放管理办法(暂行)》第五条第二款专家讲座费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9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共南昌工程学院委员会党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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